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指数修正规则的通知
根据2002年12月17日召开的指数专家委员会会议建议,本所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2月30日起取消对长期停牌和增发新股股票的撤权、复权处理。具体修改如下:
修正情况
| 修正规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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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牌
| 修改前:
“被停牌的成份股于连续停牌第三日撤权,复牌后第二个交易日复权。”
修改后:
“当某一成份股处于停牌期间,取其正常的最后成交价计算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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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
| 修改前:
“增发新股的成份股于增发股份发行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撤权,于增发股份上市后第二个交易日复权”
修改后:
“成份公司增发新股时,仍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及原股本计算指数,在增发股份上市日前采用最新股本修正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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