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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指数修正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指数修正规则的通知


  根据2002年12月17日召开的指数专家委员会会议建议,本所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2月30日起取消对长期停牌和增发新股股票的撤权、复权处理。具体修改如下:

修正情况

修正规则变化情况

长期停牌

修改前:

“被停牌的成份股于连续停牌第三日撤权,复牌后第二个交易日复权。”

修改后:

“当某一成份股处于停牌期间,取其正常的最后成交价计算指数。”

增发新股

修改前:

“增发新股的成份股于增发股份发行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撤权,于增发股份上市后第二个交易日复权”

修改后:

“成份公司增发新股时,仍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及原股本计算指数,在增发股份上市日前采用最新股本修正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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