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程序费用后,按《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所限定的期限内对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投诉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专家指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册。当事人可查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以获取专家详细信息。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1、争议的性质
2、专家的可获得性
3、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4、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5、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九条 公正与独立
(一)专家在案件程序进行期间,应当始终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候选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及中心披露任何可能产生不公正或有碍当事人间争议得以及时解决的情形。除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与争议有利害关系而可能使一方当事人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专家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三)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中心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替代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裁决
(一)裁决书应当以电子文本形式作成。裁决书应当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并由专家确认签署。
(二)专家组应当在其组成之日起十四(14)日内将裁决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如遇特殊情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十一条 裁决的公布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裁决之日起三(3)日内将裁决书以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将裁决书全文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应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