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的通知

  (七)对农作物、水产品和蔬菜样品的预处理,应当按照当地居民生活习惯选取可食部分制备样品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食品采样。

  (一)应当在当地主要农作物、主要食物收获季节进行采样,样品种类和频次:

  牛奶、羊奶:每年1次,放牧季节。

  叶菜:每年1次,生长季节。应当采集露天生长的叶菜。

  其他蔬菜和水果:每年1次,收获季节。应当采集露天生长的样品。

  茶叶:每年1次,收获季节。

  大米、小麦、玉米、谷类:每年1次,收获季节。

  肉类:选择当地经常使用的肉类,每年1次。

  (二)采样量: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考虑各种生物样品的灰样比,确定各样品采样量。建议的采样量如下:

  牛奶、羊奶:从当地牧场采集鲜奶15L。

  叶菜:新鲜叶菜10kg。

  其他蔬菜和水果:新鲜蔬菜、水果15 kg。

  茶叶:新鲜茶叶5kg。

  大米、小麦、玉米、谷类:晾晒风干的籽实15kg。

  肉类:15kg。

  (三)采样记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记录采样过程及GPS坐标。

  第二十条 水产品采样。

  (一)样品种类和频次:考虑当地居民饮食习惯及主要经济产品品种选择采样品种。在核电站排水口附近水域、养殖场和其他主要捕捞区采集主要水产品,并采集在不同水深深度活动的水产品。内陆核电站采样时应当采集枯水期和丰水期水产品。

  海鱼:每年1次,或捕捞季节。

  海藻:每年1次,或采集季节。

  贝类:每年1次,或捕捞季节。

  淡水鱼:每年2次,枯水期和丰水期各1次。

  (二)采样量: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采样量。推荐采样量:

  海鱼:鲜重10kg。

  海藻:控水后鲜重15kg。

  贝类:可食软体部分鲜重10kg。

  淡水鱼:鲜重15kg。

  虾蟹类:可食部分鲜重10kg。

  (三)采样记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记录采样过程及GPS坐标。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采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