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农作物、水产品和蔬菜样品的预处理,应当按照当地居民生活习惯选取可食部分制备样品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食品采样。
(一)应当在当地主要农作物、主要食物收获季节进行采样,样品种类和频次:
牛奶、羊奶:每年1次,放牧季节。
叶菜:每年1次,生长季节。应当采集露天生长的叶菜。
其他蔬菜和水果:每年1次,收获季节。应当采集露天生长的样品。
茶叶:每年1次,收获季节。
大米、小麦、玉米、谷类:每年1次,收获季节。
肉类:选择当地经常使用的肉类,每年1次。
(二)采样量: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考虑各种生物样品的灰样比,确定各样品采样量。建议的采样量如下:
牛奶、羊奶:从当地牧场采集鲜奶15L。
叶菜:新鲜叶菜10kg。
其他蔬菜和水果:新鲜蔬菜、水果15 kg。
茶叶:新鲜茶叶5kg。
大米、小麦、玉米、谷类:晾晒风干的籽实15kg。
肉类:15kg。
(三)采样记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记录采样过程及GPS坐标。
第二十条 水产品采样。
(一)样品种类和频次:考虑当地居民饮食习惯及主要经济产品品种选择采样品种。在核电站排水口附近水域、养殖场和其他主要捕捞区采集主要水产品,并采集在不同水深深度活动的水产品。内陆核电站采样时应当采集枯水期和丰水期水产品。
海鱼:每年1次,或捕捞季节。
海藻:每年1次,或采集季节。
贝类:每年1次,或捕捞季节。
淡水鱼:每年2次,枯水期和丰水期各1次。
(二)采样量: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采样量。推荐采样量:
海鱼:鲜重10kg。
海藻:控水后鲜重15kg。
贝类:可食软体部分鲜重10kg。
淡水鱼:鲜重15kg。
虾蟹类:可食部分鲜重10kg。
(三)采样记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记录采样过程及GPS坐标。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