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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用电铲分批进口归类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用电铲分批进口归类问题的复函
(2010年4月29日 税管函[2010]116号)


太原海关:
  你关《太原海关关于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用电铲分批进口归类问题的请示》(并关综[201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所述,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P&H采矿设备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的3台4100XPC型矿用电铲属于超大型矿山用机械设备。由于设备体积庞大,受运输条件限制,只能采取分批发运方式进口,然后在国内进行组装并交付用户使用。
  考虑到上述3台电铲的卖方为同一家公司,原产地均为美国,且电铲各部分分批次进口口岸为天津海关,货物进口后在同一地点组装后交付同一企业使用等特殊情况,特准你关根据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口4100XPC型矿用电铲的最终进口的整体情况确定归类,如构成电铲的整机特征,应归入税则号列8430.5020。由于矿用电铲的框架以及大臂等部分设备的成型组件进口口岸是大连海关,且要在大连组装、焊接后运抵你关使用,故该批设备应单独归类。对于电铲设备的减免税问题,请按相应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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