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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
 (1991年6月20日 价费字[1991]270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你局技术监局办发(1991)067号《关于条形码工作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财政没有对条形码工作拨付事业费,国外的条形码服务通常也是由申请使用单位交纳费用。因此,同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包括三部分:
  (一)申请使用条形码加入费。
  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的企业收取一次性加入费一千元。
  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和八位数字缩短码的企业收取一次性加入费一千四百元。
  (二)条形码胶片研制费。
  第一物品的条形码胶片研制费为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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