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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七、证件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元五角;
  (二)木材运输证一元五角;
  (三)植物检疫证一元;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十元;
  (五)种子生产许可证一元五角;
  (六)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元五角。
  八、上述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本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一律收取工本费十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二百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一百元;其他允许非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五十元。
  五、对进口、再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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