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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5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已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9月1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0年9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内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安排》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而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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