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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章 数据审核及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核制度,认真核准后上报。审核重点是报表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要求报告的报表指标及分析说明等是否齐全。(2)规范性。主要审核统计数据的整理、汇总、推算、报送等过程是否合乎要求,计量单位是否正确等。(3)逻辑性。审核表内数据及表间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矛盾、数量关系是否平衡。(4)合理性。分析审核报表数据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相关指标是否吻合、发展趋势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统计调查数据。
  1.基点调查。(1)基点村调查数据由调查员根据调查户(或地块)数据推算上报县。(2)基点县调查员对基点村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推算本县数据后,通过网络上报部、省两级业务主管部门。(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基点县数据进行审核并推算本省(区、市)数据后,附文字说明及基点县数据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2.全面定期报表、年报和分县卡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1)全面定期报表附报文字说明。上报前,须了解同级其他部门和系统内有关单位调查情况,数据差异较大的应作出解释并明确意见。(2)年报和分县卡片应同时报送由填表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上报前,年报数据应主动与同级统计部门衔接核对,纠正错误数据;分县卡片数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第五章 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尤其是年度数据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加快各级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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