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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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