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设计预算的编制依据,一是地质设计,二是各项定额。地质设计必须按设计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既要有地质任务部分,又要有工程手段的部署,以利于编制设计预算。各项定额必须齐全,定额水平必须先进合理。编制设计预算原则上必须运用部局颁发的统一定额和地区性定额,地区性定额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入很大的,经主管局批准,可参照历史水平予以适当校正,但校正幅度不宜过大,以保持地区性定额的统一衡量尺度的作用。不能按定额计算的费用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历史水平进行编制。
七、 设计预算的编制步骤是:
⒈ 根据每一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任务,编制阶段(或年度)的地质设计;
⒉ 根据地质设计编制施工设计;
⒊ 根据地质设计和施工设计,按照各项生产定额,编制各种工作的技术经济指标表;⒋ 根据技术经济指标表和有关定额,进行所需劳动力、材料、设备的核算;⒌ 按照各项费用定额,编制各种费用核算表及预算总表;
⒍ 编写设计预算说明书。
八、 各项工作费用,应统一按部颁《关于地质勘探费用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核算。各项工作费用,凡能直接计入各地质项目的(包括应分摊的辅助生产和管理费),均应直接列入各该地质项目的设计预算;不能直接计入地质项目的以队为单位发生的费用,可按各地质项目总费用的比例,分摊到各地质项目的设计预算。
九、 为了适应地质工作探索性强、变化大的特点,编制阶段设计预算的项目,可按预算总费用, 附加百分之二至三(勘探项目百分之二, 普查项目百分之三)的“不可预见费”,用以解决因预想不到的地质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费用。编制年度设计预算的项目,除体改后的地质队可按项目和上述比例编列一定的“不可预见费”外,其他各种地质队、专业队一律不列“不可预见费”。
十、 设计预算由各地质队负责编制,并由队长主持,组织地质、探矿、计划、财务、劳资、后勤等部门共同参加编制。按专业化分工原则改组后的地质单位,地质设计和设计预算,应由地质队负责编制。其中施工设计和施工预算由承包施工的探矿工程队编制,经地质队初审后,纳入地质队的设计预算,报主管局审查。探矿工程队本身发生的不属于承包工程价款的其他费用(如多余人员补助费等),应由探矿工程队单独编制预算和计划直接报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