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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各省、市、自治区,都要象山西,北京那样,立即组织强大力量对滥占耕地建房问题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一切违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侵占耕地的行为,必须强行制止。首先要抓住一些单位和干部的严重违法事例,一件一件分级负责,认真处理,并广为宣传,以示令在必行,法不虚立。对一切非法建筑,分别情况,或处以罚款,或限期令其拆除,或予以没收,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干部、农村基层干部的非法占地建房, 必
须从严处理, 情节恶劣的,
 坚决予以没收,不得姑息。对于在土地问题上从事敲诈勒索、行贿受贿、非法倒卖者,更应以经济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罪依法论处。有关土地纠纷案件,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必须受理。
二、积极搞好村、镇的建设规划。省、县、公社(乡)都要迅速订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在乡村,以大队或自然村为范围,经过自报公议,反复讨论,作出十年内分批建房规划,按各农户缺房情况安排建房顺序。作为当前紧急措施,一县一社,一村一镇都要规定每年建房用地的总的控制指标。村镇控制指标由县核准, 县的控制指标由省、市、自治区核准,严格执行。没有作出规划的一律不准用地建房。要鼓励农民建房不占良田;尽可能利用山坡地、 荒地等非耕地建房; 要积极设计少占土地、布局合理的住宅方案, 多盖楼房。许多地方的事例说明,搞好统一规划,可以节约耕地,并使新村布局合理,群众生产生活方便。 要满腔热情地、 切实具体地从设计、施工、建材等方面帮助农民解决建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节约土地,节约木材。
  社队企业和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需在农村建房的,也要列入计划,尽量利用旧房和空地、荒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作出安排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用经济手段鼓励建房少用土地。要制订法规,国家对私人宅基地和单位建筑用地,按土地数量和质量规定等级, 按不同等级征收使用税。 在全国规定统一税
率以前, 可由省、市、 自治区订出单行条例试行。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速制
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今后建房一律不准超过用地限额;对以前所建房屋的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大院,责令原建房人退出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不退者,对超过标准部分累进征收使用税。
四、建立健全各地的村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机构。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有机构,有人管,效果就非常显著。县、公社(乡)都要有专人管理。这件事,请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具体办法,分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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