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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关于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若干规定

机械工业部关于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三年,(83)机情字591号〕


  科技信息是管理决策的依据,科研、生产的情报资源。科技成果信息是科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组织严密、交流通畅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让,加速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

一、《系统》的建设原则


 1.本《系统》既为各级管理部门的决策、指挥工作服务,也为基层单位的科研、生产和技术交流与转让工作服务。
 2.科技情报部门与科技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努力做到内容规范化,形式标准化,加工整理科学化与系统化,交流制度化,管理法规化。
 3.信息存取与传递的手段,为手工与机械并举,要加快现代化的步伐。
 4.逐步发展组织,形成情报网络;收集交流的信息范围由少至多、由浅至深逐步扩大。

二、《系统》的组织构成


 1.第一批固定网点单位确定如下:
  (1)部直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
  (2)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主管厅所属的科研、设计单位,情报站、所;
  (3)机械工业重点企业(包括部直属企业在内),计1068个。
 2.凡部和省市厅局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负责单位而不属固定网点单位者,为《系统》的临时网点单位。
 3.部情报所、各地方情报站(指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的情报站、所,或厅局指定的科技成果信息归口单位,下同)和行业归口所(指承担行业情报归口工作的一、二类研究所,下同),既是《系统》的信息发生单位,又是汇总、加工和传播信息的单位。

三、信息范围


  《系统》收集、交流的信息,暂定以下五类:
 1.科研成果信息。系部、地方厅局(指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包括农机、仪表局和汽车公司,下同)和固定网点单位三级科技计划所完成的科研成果的信息。
 2.新产品成果信息。范围同上(包括转移的二次新产品)。
 3.情报工作成果信息。范围同上(包括各类科技情报工作成果信息,但科技刊物的信息除外)。
 4.技术革新成果信息。指固定网点单位所实现的技术革新成果信息。
 5.国内技术推广与转让信息。批固定网点单位所实现的国内技术推广和转让项目的信息(无论属转出、推广方,还是属受让、应用方,均需上报)。

四、信息报送、交流、处理的制度

 1.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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