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日国家经委、机械工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械工业肩负着为四化建设提供先进技术装备的重要任务。为杜绝粗制滥造,确保产品质量优良、安全可靠、节约能源,为用户负责,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更好地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决定对部分机电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条 凡属机械工业部归口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要实行生产许可证的,统由机械工业部逐步颁发。首先对量大面广并涉及安全、计量、节能、环境保护的机电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凡已公布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机电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已申请尚未检查者除外),违者要追究工厂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用户因购买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承担。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在下达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在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并保证这些企业所需的材料和配套产品。

第二章 工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是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工厂(包括认定的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社队企业)。
 第五条 工厂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机械工业部部颁标准,个别还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可暂用机械工业部有关专业局批准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过渡标准(过渡期不得超过两年)。按规定随产品出厂的附件、易损件和必要的随机工具应配备齐全并符合标准要求。
 第六条 工厂必须具有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 工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与测试手段。
 第八条 工厂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对申请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