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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各级质监督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各级质监督站应按公路工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为主要职责,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五)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七)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通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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