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要按各投资方的投资比例增加对外投资。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如被投资单位先税后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单独列示,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当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较低时,应补交所得税。同时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纳税单复印件。
三、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4.5‰以内掌握使用。
各分支公司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原则上营业收入在哪一级就归哪一级掌握使用,不得重复计算和使用。
四、各项准备金
各分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一)呆帐准备金
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二)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业务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
各公司国内业务、涉外业务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信用险业务可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9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四)坏帐准备金
各分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