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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培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科研设计单位和制造产业,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下大气力强制淘汰落后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需要,积极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尤其是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所在单位要加大投入,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堵漏、洗消设备以及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建立并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法制建设。

  1.要在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并结合应急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法制保障。

  2.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完善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规章制度。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安全生产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事故救援中救援人员牺牲后荣誉待遇等问题。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之中。对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严厉处罚,并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通过执法,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更好开展。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工作。

  1.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部署中,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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