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证理字[2002]1号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本所会员事务的监管,督导其组织和行为的规范,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
二十条第7款之规定,特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会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为本所理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建立相应工作程序,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监管、审查、协调和指导本所涉及会员管理的重大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审定本所会员接纳、设立和注销相关事务;
(一)听取本所会员管理职能部门有关会员的接纳、设立及注销的意见说明;
(二)审核本所会员管理职能部门对有关会员接纳、设立及注销的初审报告;
(三)审查由本所会员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的有关会员接纳、建立及注销所必备的相关材料、文件;
(四)有权要求会员管理职能部门提交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委员会将审核或审查的结论以书面形式,上报本所理事会核准是否同意对会员的接纳、设立和注销。
第六条 委员会对经审查获准加入或注销的会员,通知本所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并代表理事会通过本所会员管理职能部门向其发出批准通知,由本所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委员会审核由于新设、注销而引起的会员变更的情况报告。
第八条 委员会审查会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的有关会员上交本所的年度或定期情况总结的评审报告,审查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