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财务状况;
(二)分类管理情况;
(三)风险控制和管理;
(四)会员情况总结;
(五)年度业务检查材料;
(六)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等情况,委员会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请本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 理事会作出的处罚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限制交易;
(二)暂停其业务活动;
(三)取消会籍。
第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一项处罚或数项并处。
第十二条 会员如对其处罚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有关本所会员管理事务的情况和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任职资格与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本所组织设置和规模结构,委员会由5至7人构成。委员会主任应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的本所理事或会员担任。
第十五条 本所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会其他成员由本所理事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其任职资格有如下要求:
(一)具有5年以上,与法律、经济、财务、证券等相关工作的丰富经验;
(二)具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品质和操守,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六条 有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和
证券法第
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