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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52)公治通字第5号 195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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