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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 中银业〔199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济南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自去年底,我行关闭海外联行、代理行外汇人民币帐户后,海外联行、代理行业业务需要,陆续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目前国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均通知人民币帐户进行清算,在办理国外人民币汇款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每笔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划拨应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办理,但目前电子联行系统对我行提供的英文汇款信息难于处理。
  二、根据各行业务分工,国内结算业务与国际结算业务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所使用的业务凭证不尽相同,但目前国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在办理转汇时经常和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相混淆,造成报单来回退划,影响汇款的正常解付。
  根据新的情况,为保证国外人民币汇款业务顺利进行,特规定如下:
  一、在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暂不能受理英文汇款信息的条件下,国外大额人民币汇入款的转汇仍通过我行联行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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