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贷款项目经过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单位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
6.借款单位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单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止的时间。技改贷款的期限,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技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 技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按季计收。在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国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借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实施方案)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贷款的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项目贷款已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后,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借款申请书》(附件一)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的建设准备情况、其他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进度计划、财务支出计划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文件等。借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附件二)。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单位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以财产抵押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协议》(附件三),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对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应审查信用担保人的资格及其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附件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技改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可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对代理业务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