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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3.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30%(大型项目不少于10%);
  4.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
  5.贷款项目经过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单位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7.借款单位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借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贷款的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前调查。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确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将贷款项目纳入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借款申请书》(附件一)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他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贷款资金支出计划等。借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使用开行基建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项目不论贷款额度大小、建设周期长短,都应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总借款合同》(附件二),总合同项下可分年度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年度借款合同》(附件三),各年度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总借款合同的借款总额。
  由于特殊原因,不具备签订总借款合同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也可以先分年或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借款合同》(附件四),待条件具备后再签订总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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