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存支付的贷款户,只办理转存贷款和归还贷款,不办理日常收、付。借款单位不在北京需将贷款资金汇往异地的,应签开汇款凭证通过转存的存款户办理。
二、回收贷款
(一)委托代理贷款
1.通知还款
综合计划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下达至借款单位和代理行执行。贷款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送借款单位和代理行,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2.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还款时,填制还款凭证,并注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字样,代理行会计部门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帐。
3.报告还款
借款单位还款后,及时向开发银行信贷局报送“贷款资金还款通知单”(见附式七),并附上汇款凭证复印件,信贷局据以通知财会局。
4.上划资金
代理行经办行收到借款单位还款后立即填制电汇凭证,将还款等额的资金上划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单位归还××贷款”字样。
5.还款入帐
代理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还款资金,经审核无误后,收入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
6.通知贷款回收情况
财会局收到收帐通知,经审查无误后,作帐务处理,并填列“贷款回收情况表”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信贷局据以销记台帐。
7.利息收取
委托代理项目贷款利息的计交,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代理行经办行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借款单位贷款户或存款户扣收。
收到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逐笔上划至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利息”户。上划时,填制电汇凭证,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上划开发银行××单位××贷款利息”字样。
借款单位贷款户、存款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付息资金来源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列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笔上划代理行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代理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经审核无误后,及时收入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的“回收贷款利息”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
财会局收到收帐通知,经审核无误后,作帐务处理,并及时通知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
(二)直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