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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由代理行代理资金拨付的,国家开发银行将借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有多种资金来源的贷款项目,开行软贷款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当年贷款回收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代理行代理拨付资金的,将回收计划下达到借款单位和代理行执行,代理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做好回收贷款本息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在借款单位偿还到期贷款前3个月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本息通知单》(附件八)送交借款单位,有代理经办行的,并送交代理经办行。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行软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
  新建项目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应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改、扩建项目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应列入借款单位年度自筹资金计划。如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有权直接或委托代理行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单位不能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3个月前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有有关规定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借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单位使用开行软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如借款单位挪用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部门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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