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一笔经济业务需要两张以上记帐凭证,其合计金额应填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的合计栏内。填制的记帐凭证,如发生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时,应在记帐凭证的合计栏内计出合计金额。如一笔经济业务只发生一借一贷时,可不写合计金额,但需在借贷金额栏内的最后一行数字下,从右上角(角、分)至左下角划一斜线。”
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科目汇总表应按年以自然数列顺序编号,填于‘汇字第×号’栏内。如一次汇总的科目较多,需填制两张以上时,可在‘汇字第×号’以分数形式编列。”
七、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种帐簿必须由封面、封底、帐首、帐页目录和帐页组成。封面应写明使用单位全称、帐簿名称及使用年度,帐首包括:‘帐簿启用表’和‘帐簿经营人员交接表’。具体应有印鉴(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帐簿编号、帐簿页数、启止日期、经营人员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以及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的栏目。帐页目录和帐页格式,要符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要求”。
八、第四十条修改为:“启用的会计帐簿,应从第一页开始到最后一页按自然数列编写页号,各类活页明细帐,应按户名依顺序编号。把各帐户的本户页数的启始页码记在帐簿目录的‘页码’栏内。年终归档时,按自然数列统一编制。”
九、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十、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年度终了,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一般均应更换新帐。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帐可以跨年度使用,各种备查帐簿也可连续使用。更换新帐时,凡有余额的帐户不需通过编制记帐凭证,直接将余额过到新帐相应的帐户第一行的余额栏内,结算类帐户的余额应逐笔记入新帐,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可用戳记),并在旧帐的年末余额下格的‘摘要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不必使本年有余额的帐户的余额变为零。”
十一、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要严格遵守《两则》、《两制》的有关规定,划清本期收入和下期收入、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正确列支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十二、删去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