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8日)废止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27日 开行稽审〔1994〕153号)
各厅、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是行内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我调节和监督的一种形式,同时,又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在行长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本行及直属、监管单位的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直属及监管单位法人离任等进行稽核审计监督,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稽核审计局,负责全行的稽核审计工作,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稽核审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行内各厅、局及直属、监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政、金融等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行内各厅、局及直属、监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