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
(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 交银发〔1994〕41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
第四条 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