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行的统筹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与项目挂钩“戴帽”下达的办法。
(三)为适应一级法人体制后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总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上的集中调控能力,从1995年度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回收后,应视项目贷款指标的来源渠道,分归总、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新增部分及总行集中部分由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投向、项目的综合情况、承办行的经营管理、资金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筛选后下达。贷款规模的安排要向重点、有影响项目,向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向资金收益好的行倾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建设过程,我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二)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三)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完成项目后评价、统计、建档。
第十二条 贷款前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备选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均由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确定备选项目;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大、中型项目、专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可由国家计季、国家经贸委、交通银行在批准的投资规模与贷款计划内,双向推荐,按我行有关规定,由行、委共同协商定出备选项目。
列入备选的项目,应确定专人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重点掌握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项目建设、改造的必要性。
(二)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量与销售价格预测、竞争能力。外销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项目的改造规模,产品方案和产品发展方向。
(三)资源储备和开采利用条件,原料和辅助材料、燃料的来源,对各种公用设施的要求及其落实情况。
(四)建设或改造方案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及社会经济状况。
(五)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协作配套的要求,设备的来源与采购方式,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局方案和土建工程费用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