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上级行审批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一)企业情况资料:
1.企业简介。
2.企业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包括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点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3.企业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摘要,主要介绍企业近期经营情况、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新成立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章程;
2.企业工商执照;
3.企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4.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
(二)项目情况资料:
1.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指列入国家专项计划内的);
3.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4.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落实证明;
5.申请贷款单位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进口技术设备清单等;
6.企业借款申请(包括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或法人授权借款委托书);
7.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评估报告和承办行贷审会对项目审查意见;
8.贷款办理抵押或担保的认可证明;
9.企业风险度测算表。
需向总行申请增加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1.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每年10月底为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向总行汇总申报下年度项目的截止期,次年1月底前可进行一次调整。
七、贷时审查:贷款项目(含续贷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后,借款单位可正式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送近三年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办行根据《借款申请书》、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项目进行贷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借款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
(二)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构成等是否与有权部门批准的方案一致。各项资金的落实是否留有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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