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1994年11月11日 公通字[19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1985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多项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我国政府于1989年加入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1991年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资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并制定了中国削减臭氧耗损物质国家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公安部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替代转轨工作领导小组已制定《中国淘汰哈龙战略研究》。
在臭氧耗损物质(ODS)中,哈龙的臭氧破坏潜能值(ODP)最高。美、英、日、德等工业发达国家已于1994年起停止生产、消耗哈龙。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中生产、使用哈龙最多的国家,并仍呈增长趋势。为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严格控制哈龙的使用,特作以下通知:
一、在非必要的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二、任何企业单位凡未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审批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许可证。
三、现有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厂家,要以1991年生产量为基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生产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环保部门要共同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附件:
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一、民用建筑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商店
8.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