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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13.燃油、燃气锅炉房
  14.普通旅馆
  二、交通运输:
  1.火车硬座和卧铺车厢
  2.客轮的三等舱以及客舱
  3.客运汽车和小轿车
  三、工业建筑类:
  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饲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清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原木堆场
  除上述场所外,其他场所也应尽可能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和水型灭火器。
  (关于哈龙灭火系统应用场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的应用范围,并鼓励使用对环境保护设有影响的哈龙替代技术<如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系统、水雾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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