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
(一)审核员工作内容
1、审核缴费人提供的购车原始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或商检证明、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验车核实。
2、根据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填写《车购费审核记录表》,按照规定的计费依据和费率计算车购费费额,并与交通部颁发的车购费最低征费额进行比较,确定应征费额。
3、审核发现缴费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缴费人说明情况并退还资料。
(二)开票员工作内容
1、复核审核员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计费是否准确。
2、复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填写车购费收据、凭证,并将有关资料和收据、凭证移交收款员。
3、每日核对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车购费票证帐》和《收入台帐》,并会同收款员按期编报《车购费征收报表》和《车购费票证报表》,做到“票款相符、帐票相符、帐表相符”。
(三)收款员工作内容
1、复核开票员移交的资料、填写的收据和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正确。
2、按“车购费收据”所列合计金额收款,并在收据上加盖“车购费收款专用章”,在凭证上加盖“车购费征收专用章”。
3、审核缴费人提交的付款凭据。审核重点包括:签发期是否过时,印鉴是否清晰可靠,数字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取现金的,应注意清点和鉴别真伪。
4、每日将收取的费款与“车购费收据”所列金额合计数核对相符,及时将费款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车购费专户”。根据征费日报表编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四)建档员工作内容
1、复核收款员移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在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商检证明上加盖“车购费凭证已发”戳记。
3、根据复核合格的有关资料,填写《车购费档案卡》(见附件五)。负责发给缴费人车购费凭证和缴费收据,退还缴费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提醒缴费人领取车辆牌照后按时返回帮助完善车购费档案。
4、根据缴费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完善车购费档案。在车购费凭证“建档记录”栏内加盖建档记录章,同时登记车购费档案台帐。
5、负责将缴费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车购费审核记录表》、车购费收据存档联、车购费档案卡等资料集中整理后,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五)档案管理员工作内容
1、复核建档员移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经复核认可的,将全部资料装入档案袋,并用档案业务印鉴封签。负责编制档案目录和按要求保管档案。
3、负责车辆异动、变更、凭证遗失补办及注销等项查询、记录工作,按期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 除交通部、财政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减免车购费。对符合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免征车购费的车辆,办理免征手续程序如下:
(一)要求缴费人提供全部购车原始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或商检证明、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申办免征车购费车辆的内外部彩色照片,以及车购费征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应指派至少二人负责审核和现场验车,并在缴费人填写的《核发车购费免征凭证申请表》(见附件二)“转报意见”栏内如实填报审核情况及转报意见,经征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缴费人提供的全部资料随同《核发车购费免征凭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上报省级征管机构。
(三)省级征管机构根据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转报的《核发车购费免征凭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审批意见”栏批注审批意见,退还一份给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对经核准符合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同意免征车购费的,应随审批意见发放车购费免征凭证。
(四)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对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免征车购费的车辆,负责办理免征的具体手续。发给缴费人车购费免征凭证,开据“车购费一般收据”,并按规定收取车购费免征凭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