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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1994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须换发证件。从1995年来,全国各地将陆续进入10年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换证高峰。据估算,1995年至2001年,全国约有2亿人需换发居民身份证。由于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换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由公安厅、局主管领导挂帅,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各级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尚未成立居民身份证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当设立机构,充实力量,具体负责换发居民身份证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合理安排,周密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摸清换发证底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早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加强分类指导。即将开始换发证工作的地方,要做好换发证前期、制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要注意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地区群众照相难、人户分离办理换证手续难等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换发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广泛宣传换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范围和时间等,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群众的领证、用证意识和换证的自觉性。
  四、抓好业务培训和物质保障工作,提高发证率。各级公安机关要抓好换发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使他们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掌握技术。要合理设置照相馆、点,切实抓好照相队伍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居民身份证相片新标准,保证相片质量。要合理配置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的设备,做好制证原材料的保障工作。要经常对制证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要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发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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