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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四、各省级行应在同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后,即将损益从933套汇科目转入本行外汇买卖损益帐。由于外汇买卖损益反映在省级行,因此为调动辖内各行积极性,由省级行同辖内行自定利润分配办法。
  五、各行必须于年底决算日前将分行933科目余额结转为零,有自营交易权限的分行也必须于决算日前平仓,同时按照年终决算牌价计算损益并转入当年外汇买卖损益帐户,来年再重新循环使用交易额度。
  六、会计分录
  设客户买入甲货币,卖出乙货币。
  (一)辖内行与省级行协商成交后,双方对发交易证实电并据以转帐。
  1.成交日
  省级行:
  借:746期收款项                      乙货币
   贷:933经营套汇                     乙货币
  借:933经营套汇                      甲货币
   贷:846期付款项                     甲货币
  辖内行:(对客户当日起息)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乙货币
   贷:846期付款项                     乙货币
  借:746期收款项                      甲货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甲货币
  如辖内行对客户成交日不起息,则成交时将“824”换成“746”、“846”科目即可。起息日再转销“746”、“846”科目,相应调整“824”科目。
  2.起息日
  省级行:
  借:846期付款项                      甲货币
   贷: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甲货币
  借: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乙货币
   贷:746期收款项                     乙货币
  辖内行:
  借:846期付款项                      乙货币
   贷: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乙货币
  借: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甲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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