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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二)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八条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式样见附表);
  (二)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
  (三)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二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第十一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四条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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