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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种子公司出售的种子是否为合格种子的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种子公司出售的种子是否为合格种子的问题的复函
(2000年7月3日 农办综函[2000]43号)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种子公司出售的种子是否为合格种子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种子检验合格证》和《种子质量合格证》的性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经营的种子应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此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种子检验合格证”名称不同,但其性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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