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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函
(2001年7月10日 农办农[2001]39号)
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桥西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民委员会关于要求解释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第
十六条
规定的“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是指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组织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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