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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31日)废止

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攀岩运动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是负责攀岩运动员注册的主管单位,由其签发的注册证是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攀岩锦标赛及全国攀岩邀请赛等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主办的攀岩比赛的唯一资格代表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高校、登山俱乐部的业余和专业运动员、试训、集训运动员均需按照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资格注册。注册运动员有资格参加当年所有由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各种全国性或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

  第三条 注册证从签发之日起生效。无注册证的运动员不能参加全国比赛。

  第四条

  (一)运动员参加全国攀岩正式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大专院校及经中国登山协会批准的登山俱乐部是参加全国攀岩比赛的基本单位。运动员以其所属单位统一到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一名运动员不准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二)参加由各省市或行业体协举办的全国或跨省市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须提前20天向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将根据比赛(活动)的性质,于收到申报后的7天内给予回复。未提出申请或未被批准而擅自参加攀岩及相关的攀登比赛(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年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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