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时间在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第一年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第二年只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注册手续时,每注册一人须交纳注册费20元。
第六条 首次注册
(一)注册单位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注册运动员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
(二)提供运动员与省级体委或俱乐部签订的服役年限协议书。
(三)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须提供注册者原始户口本的复印件。
(四)现役军人须提供入伍证明复印件。
(五)大专院校学生注册办法按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重新注册
(一)办理注册后,如进行人才交流,注册单位须持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和运动员原注册证和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订的注册协议重新进行注册。
(二)已在注册单位退役的运动员如代表新单位参赛,须持原单位同意其参赛的证明材料,方可代表新单位注册。如原单位不同意,则需退役满两年后,才能代表新单位重新注册。
第八条 注册后的确认
(一)按规定已办理注册证的运动员第二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须由注册单位统一办理注册确认手续,办理确认不收费。
(二)注册单位须填写注册确认登记表,并审核、签字、盖章。
第九条 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时的要求
(一)各项手续不完备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者,参加全国比赛时须按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临时注册手续。
第十条 如发现运动员在注册中有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取消该运动员一年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十一条 注册时应填写由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申请表和注册确认登记表,注册证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日起作废,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