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建活动的目标
在经过社区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发挥团组织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动员组织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活动,为建立良好的社区秩序,美化社区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形成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提高社区青少年素质做出贡献。力争通过创建“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推动“青年文明社区”活动深入开展,到2005年,全国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中青年文明社区的比例达到70%。
三、创建活动的范围
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主要在市辖区中开展。今明两年重点抓好大城市尤其是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中具有示范作用的城区创建活动,随后逐步向中小城市和城镇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与本标准制定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标准,并组织创建活动。
四、创建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争取社会各界大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青年文明社区”创建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
2.以点带面,分步推进。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将创建工作向面上普及和推广,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要注重区别不同城区、不同街道、不同社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分步推进。
3.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各地要坚持标准,控制质量,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的标准,把那些真正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树立起来。要建立机制,把“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与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结合起来,获评全国“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示范城(区)将可优先参加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的评比。
4.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种类媒体,对“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报道,全面增强和提高各地“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活动的影响面和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