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表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注(5)”(按照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1) 删除“(5)”、“(6)”。
(2) 将(7)的顺序号改为(6),内容修改为:
“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并且通过专门的RBI考试。”
(3) 将(8)的顺序号改为(7),内容修改为: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申请在线校验的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离线校验的资质。”
(4) 在修改后(7)项后增加(8)至(11)项内容:
“(8)综合检验机构申请附件1中的“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所列的核准项目的,应当满足附件2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第(三)6款除外,但对应无损检测核准项目所要求的各个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仍应执行表4的规定],综合检验机构不按照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取得核准后,禁止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9)乙类核准要求
“①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
“②申请FD1、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1、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申请JD3项目的水质有机热载体检测员2名。
“④RTⅡ、UTⅡ、MTⅡ、PTⅡ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至少有RTⅡ或UTⅡ、MTⅡ或PTⅡ各1人项)。
“⑤申请GJ3、GD3、RJ2、RD2、DJ2、DD2项目的,RTⅢ或UTⅢ级无损检测资格1人项。
“⑥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焊接(或材料、或锅炉、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人员1名。
“(10)丙类核准要求
“①所申请的核准项目,至少有2名相应项目的检验员。
“②申请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2项目的,水(介)质检测员2名。
“④至少有RTⅡ或UTⅡ、MTⅡ或PTⅡ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项目的检验机构不作要求)。
“⑤至少有一名工程师。
“(11)申请GJ1和GD1项目的,应当满足如下检验经历的要求:
“①GJ1(制造监督检验):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不少于30台次。
“②GJ1(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不少于10台次。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制造的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应达到300人·台。
“③申请GD1资质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a.具备GD2资质,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不少于20台次,对存在的超标缺陷进行的安全评价不少于20件次。
“b.内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内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内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水冷系统、省煤器系统、过热系统及再热系统的宏观检测、无损检测、金相检测、力学性能检测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400人·台。
“c.外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外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外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本体检查、水(介)质化验检查、热控和保护检查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500人·台。”
六、对“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
增加“ (九) 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项目或者专门设立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和国家标准GB12135《气瓶检验站技术条件》进行核准,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更换气瓶阀门,但是不准从事气瓶及气瓶阀门的修理和改造。”
七、对“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
1.有关条文的修改
(1) (一)修改为:“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无损检测工作。无损检测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全部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核准后颁发的《核准证》中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无损检测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变更核准。”
(2) (三)2.修改为:“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所有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 (三)3.修改为:“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无损检测Ⅱ级及以上资格证。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 (三)4. 修改为:“无损检测责任师,持有与所担任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与所担任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或者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六年及以上者。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 (三)5.修改为:“技术负责人或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有关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申请2项及以上的机构,担任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人员中,Ⅲ级持证人员不少于2名。”
(6) (五)1.修改为:“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指营业执照所注明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
2。”
(7) (七)修改为:“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当明确以各自独立工程项目方式开展检测项目时的技术与质量的控制要求,包括针对项目管理的指令流程与方式、项目检测资源与相关责任人的配置规则、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方式与控制手段(含检测过程的控制、质量监督机制、过程检测结果的审核与通知方式、检测报告的出具等内容)。”
(8) (八)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测工作,并且得到见证机构对其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相应项目检测工作的评价文件,提供完整的试检测工作程序、记录、报告等相应的见证资料。其中所提供的试检测报告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9) (八)的2.修改为:“2.UT项目,超声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m;”
(10) (八)的5.修改为:“5.ET项目,电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11) (八)的6.修改为:“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在此后增加“7.TOFD项目,应独立完成总长度不少于300米焊缝的TOFD检测工作,提交TOFD检测图谱、检测报告;
“8.MFL项目,漏磁检测报告不少于3份,试检验管道长度不少于50公里,应能模拟在役管道检测时的操作工艺。”
2.“表4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的修改
(1) 在“单项”中后增加两项,如下表:
申请核准项目与数量
| 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持证人员数量
|
Ⅲ级
| Ⅱ级
|
单项
| TOFD
| ≥1(UT)
| ≥1(RT)+2(MT)+1(PT)
|
MFL
| -
| ≥5(ET-C-3)+3(U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