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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款(资产流动性比例)、第六款(备付金比例)、第十款(经营收益率)要求的,人民银行予以劝告,限期调整。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下发后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七款(单户贷款比例)要求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日1/万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八款(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要求的,限在1995年底之前达到。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按超比例金额处以日1/万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九款(拆入资金比例)要求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日5/万(含5/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三次超过存贷款比例扩张贷款的,除按第十条从重处罚以外,可改为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对不按期如实报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调减存贷款比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中所称的资本系指信用社的金融资本,资产系指信用社的金融资产。
  二、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指投资风险准备、贷款呆帐准备、坏帐准备。
  信用社对不合并列帐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核心资本中予以剔除。
  三、经这调整后的资产总额:指总资产中剔除缴存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库存现金、购买国债和中央银行债券,以及拆出资金余额的50%之后的资产总额。
  四、中长期贷款:指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五、逾期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半年以上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兑汇票款。
  催收贷款:指逾期(含展期)三年以上的贷款。
  六、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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