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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单个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十一)资产利润比例:全系统当年利润总额与经营资产总额的比例应逐步达到1%。各分行的具体比例,由总行在财务计划中分别核定。原则上要求随资产总额的变化同方向增减。
  (十二)负债成本比例:全系统当期总成本与总负债比例应控制在6--7%之间。各分行的具体比例,由总行在财务计划中分别核定。原则上要求随国家利率水平的变化同方向增减。
  (十三)应收利息比例:应收未收利息与利息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5%。
  1994年该比例可不超过25%,逐年递减5个百分点,至1996年达到15%的控制目标。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13个比例中,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单个贷款比例为人民银行对总行的考核比例,系统内不对下考核。其余9项比例为总行对分行的考核比例。
  第八条 对分行考核的9项比例中,除风险权重资产比例、负债成本比例暂作为争取完成的指标(期成指标)外,其余指标均为必须完成的指标(必成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13项比例除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资产利润比例、负债成本比例分别由总行按分行分别核定外,其余均为统一比例。
  第十条 各项比例的计算,一律以总行对本办法的《说明》中统一规定的计算公式和口径为依据,各行不得自行变更。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工商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其管理层次分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市地分(支)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细则,并根据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管理考核指标制定分解指标,上报总行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分行要根据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和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编制信贷收支计划,报总行统一平衡后下达执行,并根据贷款限额和比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对各分行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的管理方式。
  (一)按月监控。总行对分行的存贷款比例、汇差清算比例(按旬)、拆借资金比例和备付金比例实行按月监控与管理。
  (二)按季考核。下达分行的各项比例的执行情况,总行按季考核。
  (三)适时调节。总行根据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本行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分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季度考核结果,适时调节各项比例。
  (四)分类指导。总行将区别不同类型分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核定比例,分类管理。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 对实际执行结果全面符合比例要求的分行,应予:
  (一)表扬并对分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嘉奖。
  (二)与下年度财务计划和利润分配挂钩。在盈余公积(含公益金)的提取上给予鼓励。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比例管理要求的分行,做如下处理:
  (一)对突破存贷款比例的分行,其由于超比例发放贷款而实现的利润全额上划总行,不作为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基数;对不按规定清缴汇差的分行,扣减存贷款比例,同时不调减利润计划。
  (二)对没有达到三项贷款质量比例要求的分行,调减当期和下期存贷款比例。
  (三)对低于核定的资产利润比例的分行,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比例要求的分行,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警告;2.通报;3.限期整顿;4.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本条前三款可与第四款并用。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总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负债比例指标和风险管理指标的核定、下达,分析、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措施,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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