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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不用即行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虽未期满,但产品结构、品种有重大修改和变动的;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仍然继续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生产许可证,须将产品纸样(包括水印图案、安全线材质、纤维原料实物和物化指标等技术资料)同时上报审批。卷烟纸水印条纹图案除外。
  第八条 经审批凡获准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按规定一次性交纳管理费和产品鉴定检验费(具体交费办法另定)。
  第九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应定期(半年)将生产的数量、品种、用途和销往单位的细表及订货销售合同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处罚办法: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属于违法生产,对违法生产的全部收入予以没收,并根据给国家造成损失情况处以非法收入的5--20%罚款,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如取得银行贷款,人民银行有权指定有关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和抽回资金,专业银行不准予以贷款。
  (三)对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避开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而自行销售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除没收其全部销售收入外(包括未销售完的库存产品),要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处以非法收入的50--100%的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产品进行生产。
  2.将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包括自办的附属企业和联办企业)。
  3.申请报批时弄虚作假。
  被吊销的生产许可证,从批准吊销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许可证退回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接到吊销生产许可证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听候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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