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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非贷款资产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合理配置各项非贷款资产,严格控制非贷款资产的风险含量。通过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压缩高风险含量资产,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必须留有足够的备付性资产。
  (一)各分行的备付金最低不得低于各行核定的比例值;最高不得高于总行核定比例值的40%。
  (二)各分行对辖内的备付性资产根据季节性支付规律实施控制。确定各分支机构备付性资产的一般上下限和支付高峰期上下限,并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投资性资产。
  (一)风险基本权数达100%的证券购买及其它投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
  (二)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及抛售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十五条 对拆放同业资产建立按风险含量高低划分审批管理权限的制度。
  (一)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应拆放资金。
  (二)拆出资金不得超过本行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的15%。
  (三)对单个拆借客户的拆放额,一般控制在其实有资本总额之内。
  (四)对风险权数达100%的拆放同业审批权,一律集中在分行。
  (五)市地分(支)行辖内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拆出资金。
  (六)拆放资金期限严格控制在三个月以内。
  (七)积极推行抵押和担保拆借。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代办资产中的投资信贷类资产,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各条掌握。在政策范围内严格控制高风险含量委托代办资产。
  第二十七条 对存放联行资产必须及时清算,严格控制总行有关汇差清算的规定,定期及时清缴应付汇差,清收应收汇差。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违反结算纪律的行实行制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其他内部资产的风险含量。
  (一)对应收未收利息要严格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二)对各种应收款项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并及时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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