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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清理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管理。其中,除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十九条 对或有资产实行风险控制。
  (一)凡与涉外有关的保函、利率汇率合约,除另有规定外,均由总行审批。
  (二)除另有规定外,市地分(支)行辖内机构不得提供国内业务担保和各种贷款承诺。
  (三)市地分(支)行担保及各种贷款承诺加负债的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倍。
  (四)买入100万元以上的远期资产须经总、分行审批。除另有规定外,市地分(支)行辖内机构不得买入远期资产。

第六章 资产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 转移资产风险。压缩担保、抵押贷款及拆放中的高风险含量资产,逐步减少直至消除BBB级以下客户提供的担保,逐步减少直至消除风险权数为100%的担保抵押贷款和拆放。
  第三十一条 积极试行利用集团联保、信用保险等方式转移信贷风险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加强呆帐、坏帐准备金管理,合理补偿资产风险损失。各行要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关于贷款呆帐、坏帐准备金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抵押物品的登记、监管、处分制度。在建立抵押关系时,要依法取得不能按期偿债时的有效处分权。贷款到期仍不能收回债权时依法处分抵押物。
  对解散、破产企业清偿的抵贷物资,依法处分。

第七章 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章的各项量化规定,均为凭以监测考核的标准。监测考核分为总行统一考核和专业考核两种类型。
  总行对分行统一监测考核整体量化指标、分业量化指标和本办法第四、五、六章中各项量化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资产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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