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分两个步骤。1994--1995年为适应期,适应期内整体、分业指标暂作为期成指标;从1996年为正式实施期,整体、分业指标均列为必成指标。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附录:
风险权数规定表
┌──┬───┬───────────────────────────┐
│项目│ 风险 │ 项 目 │
│类别│权数%│ │
├──┼───┼───────────────────────────┤
│ │ │1.现钞 2.本行在工作系统开户行存款 3.存放中央银│
│ │ │行款项 4.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含债券) 5.用OE│
│ 表 │ 0 │CD国家中央政府及其债券作担保的债权 6.对中国人民银│
│ │ │行的债权(含缴存央行存款和债券) 7.以国债为抵押的贷│
│ │ │款 8.拆放全国性商业银行 │
│ │ │ │
│ ├───┼───────────────────────────┤
│ │ │1.对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
│ │ │担保的贷款 3.以现汇为抵押的贷款 4.以银行债券为抵│
│ │ 10 │押的贷款 5.商业银行及政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6.拆放│
│ │ │区域性商业银行 7.存放同业 8.存放联行 │
│ 内 │ │ │
│ ├───┼───────────────────────────┤
│ │ │1.对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的债权及其提供担保的贷款 │
│ │ │2.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3.拆放全国性金│
│ │ 20 │融公司 4.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5.其他银行担保 │
│ │ │ │
│ ├───┼───────────────────────────┤
│ 资 │ │1.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非银行金融机│
│ │ 50 │构担保的贷款 3.国家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的贷款 4.│
│ │ │以其他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为抵押的贷款 5.以土地、│
│ │ │房屋产权证为抵押的贷款 6.以居住楼房为抵押的贷款 │
│ │ │7.拆放省市级金融公司 8.拆放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
│ │ │机构 │
│ ├───┼───────────────────────────┤
│ │ │1.对OECD以外的国外法人银行一年以上的债权 2.对│
│ │ │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贷款及透支 3.其他企业担保的贷款 │
│ │100│4.其他担保的贷款 5.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6.其他抵押│
│ │ │7.拆放区县级金融公司 8.对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及公共│
│ 产 │ │企业以外的其他投资 9.其他所有内部资产 10.融资租│
│ │ │赁 │
├──┼───┼───────────────────────────┤
│ │ │1.短期自偿性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如有优先索价权的│
│ │20 │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2.与本行有贷款关系的企│
│ │ │业应收托收及信用证出口款项。 │
│ ├───┼───────────────────────────┤
│ │ │1.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
│ │ │证书、认股权证和为某些特别交易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
│ │50 │2.买入远期资产 3.超远期存款和未缴足款股票和代表承│
│ │ │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4.票据发行授信额度和限额循环包销单│
│ │ │5.除信用卡以外的各类贷款承诺 6.利率、外汇合约项目│
│ │ │,例如期权、期货、掉期等(最高为50) 7.不具有效处│
│ │ │分权的待处理抵押品 8.本行需承担损失责任的代保管有价│
│ │ │值品。 │
│ ├───┼───────────────────────────┤
│ │ │1.可直接代替表内贷款业务的保证,例如普通负债担保(包│
│ │100│托为贷款和证券提供财务保证的备用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保证│
│ │ │书(包括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2.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
│ │ │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3.表外未收贷款利息。 │
│ │ │ │
└──┴───┴───────────────────────────┘
注:1.本表所列表内资产权数为资产风险基本权数; 2.本表所列或有权
数为或有项目信用换算系数(系数为0的项未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