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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失效]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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