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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中国现有金融机构分类:
  1.货币当局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专门行使货币当局职能的机构,是金融管理的部门。
  2.存款货币银行
  指可以用支票转帐并以此实现支付功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行规定,我们将凡接受活期存款作为负债的金融机构都列为存款货币银行,包括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特定存款机构
  指接受有期限、金融限制和特定来源的存款的特定存款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住房信贷银行和外资银行。
  4.非存款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养老基金会等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也是一种专项资金的营运机构,不吸收存款,不办理支票业务,属于此类。
  (三)货币供应量统计在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统计。
  三、货币供应量的统计
  (一)将列入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金融机构分类分别编制和汇总为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存款倾向银行资产负债表、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二)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与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货币概览。
  (三)货币概览与特定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银行概览。  
  (四)银行概览与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金融概览。
  (五)货币供应量在银行概览中统计。
  (六)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所列科目按照本《办法》附表归并。
  四、货币供应量的公布
  (一)货币供应量按季度公布,公布时间为公布数据季后第一个月下旬。
  (二)公布内容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各数据表式分期末余额和比上年同期增长比率。
  (三)货币供应量公布的同时,要结合金融运行情况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分析。
  (四)货币供应量数据和金融运行分析,须经业务主管行长审批才能见诸公开出版物和新闻媒介。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金融时报》发表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余额和增长比率、货币运行述评;《中国人民银行季报》发布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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