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九)编印会刊;
(十)协调全国保安服务业需要统一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采用团体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均为本协会会员。
凡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赞成协会的宗旨,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经过申请批准,可为本协会会员。
与保安服务工作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的工作,愿意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经过申请批准,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保安协会的,由各该协会推荐,本协会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建立保安协会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推荐,本协会审批。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的业务、技术、学术活动;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优惠取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提交本地区、本单位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提供资助。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需书面报告协会,注销会籍。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即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